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和《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。
第三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,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。
第二章 理事会及其职责
第四条 学校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,包括举办者代表3名、校长、党组织负责人各1人,教职工代表2名,其中1/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。连续3次缺席且未委托代理人的理事,自动失去理事身份。
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或者更换,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或者罢免。
第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,届满后,理事可依法连任。理事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应予以罢免,并依据其产生途径进行补选,补选理事的任期至届满为止。
第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聘任和解聘校长;
(二)选举、罢免理事长,增补、罢免理事;
(三)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;
(四)审定学校重大规章制度;
(五)制定学校发展规划,批准年度工作计划;
(六)筹集办学经费,审核学校预算、决算;
(七)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、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;
(八)决定学校的合并、分立、变更、终止;
(九)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三章 理事长及其职责
第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、副理事长1-2名,理事若干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。
第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(三)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校长,副职领导和财务负责人;
(四)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,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第四章 理事会议事规则
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:
(一)理事长认为必要时;
(二)1/3及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;
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,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,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2/3及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,否则,会议无效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,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可书面授权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行职务。
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在决议一般事项时,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。
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。须经全体理事的2/3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(一)聘任、解聘校长;
(二)修改学校章程;
(三)审定学校发展规划;
(四)审核学校预算、决算;
(五)审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与撤销、批准学校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、重要规章制度;
(六)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;
(七)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记录,应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后存档并下发(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)。
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
第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
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示反对的,该可免除责任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